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渑池县金丰园蔬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渑池县金丰园蔬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168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渑池县金丰园蔬菜有限公司金丰园公司、被告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