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木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木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圆享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武汉木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13231646.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95元,原告武汉木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给原告武汉木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