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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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留、提取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豫0403执1090-1号 关于***诉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的(2021)豫040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嘉瑞利得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遵化店镇张寨村神马大道北侧(不动产权证号:平国用(2013)字第SK-008号)的土地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附:(2021)豫0403执1090-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