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永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永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00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尹细凤对上述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南永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000000元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000000元的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永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尹细凤各自对被告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中的234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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