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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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源县和平乡和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肇源县和平乡和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79738元及利息(利息以2797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计2748元,由被告肇源县和平乡和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