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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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0108.8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日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共计4177.73元,罚息以本金230108.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6325%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东海县××街道××××花园××××××室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被告***、***承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1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