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信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起至2019年1月止的利息4830000元; 二、被告***自2019年2月起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本金7000000元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