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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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2,333.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6,699.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