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304民初2033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均详见附表二,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从贷款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原告预交(详见附表二),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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