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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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贷款本金2557498.09元,及至2020年12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17261.21元,以及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律师费96229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苏州市相城区xxxxxx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2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