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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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2017年1月22日前应支付的特许服务费88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17日应支付的特许服务费289,315元及滞纳金(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反诉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返还反诉原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640,000元。 五、驳回原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65元,由原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承担50元,被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担9,51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4,996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承担13,660元,反诉原告大连三山岛海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担1,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302895091948000审判员孙云芳 19050084772500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姗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