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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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412576.72元,其中的5000元和61469.1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分别直接向***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896元,鉴定费5560元,合计6456元,由***负担1631元,由中华联合公司负担4825元(***同意其预交的上述482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中华联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