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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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401.07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以本金24401.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