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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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市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3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郑州市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逯长相。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市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义务,202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19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州市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4556.5元,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郑州市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缴执行费113元。故(2021)豫018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