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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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41897号 原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萍萍,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原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 审判长谢春晖 审判员唐娜 审判员郭雪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邹书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