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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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应收利息905.56元、拖欠本金的罚息9216.9元、复利46.2元(上述罚息暂计至2021年2月1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82%、%计算,复利以尚欠的应收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82%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