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京本伊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本伊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的租金(按每月52084元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期欠付的租金为本金,每期自当期逾期第十个工作日起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付当期租金之日止,首期从2015年3月6日起算;违约金总额以被告所欠的租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1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美贤

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

人民陪审员  侯文卿

二〇一九年三月××日

书 记 员  招佐文

冯琬晴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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