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853.0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56.27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535.31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47689.5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负担3560元,原告***负担147元,原告***负担9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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