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6民初922号

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住***。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9日在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31元,减半收取3666元,由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吉星

人民陪审员姜建宾

人民陪审员李风斌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艳华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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