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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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崇川区通蒙冷鲜肉商行损失3349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崇川区通蒙冷鲜肉商行损失55831元; 三、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朝阳冷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崇川区通蒙冷鲜肉商行损失55831元; 四、驳回原告崇川区通蒙冷鲜肉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4元,由原告崇川区通蒙冷鲜肉商行负担1877元,由被告***、***连带负担5631元,被告***负担938元,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朝阳冷库负担938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750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讼费5631元汇入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62×××0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讼费938元汇入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62×××85);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朝阳冷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讼费938元汇入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62×××9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84元。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