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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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350579.25元; 二、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向被告***返还7375.18元; 三、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向原告***赔偿保全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被告***负担3258元,原告***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