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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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 艺凯贸易(东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艺凯贸易(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45417元; 二、限被告艺凯贸易(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怡丰锁业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45417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判项一、二中被告艺凯贸易(东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81.26元,由被告艺凯贸易(东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