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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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南松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松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的租金3591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的仓库租金961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25日、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的水电费(含分摊水电费)238元(水电周转金2000元抵扣后); 四、被告交纳给原告的租赁保证金20680元,原告无需退回给被告; 五、原告向被告赔偿房屋内物品损失1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633元,由原告负担1329元,被告负担1304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案反诉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负担110元,由被告负担1581元。上述反诉受理费已经由被告预交,被告同意由原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