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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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剩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富剩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89,618.16元; 二、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富剩实业有限公司以货款189,618.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对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上海富剩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元,由上海富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42元,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28元。公告费600元,由上海栗久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