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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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4执683号 康建军、吕晓玲: 申请执行人康建军与被执行人吕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晓玲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建军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要求被执行人吕晓玲返还申请执行人康建军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2740.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从被执行人吕晓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2605043001030061360账户扣划8319元,从被执行人在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605044819200028907账户扣划25100元,合计33419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合计支付33023元即执行完毕,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3023元,剩余396元用于交纳执行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2021)陕0524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1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