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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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Br-B425674000)。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893.24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从2021年3月9日起至被告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驳回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1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