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Br-B425674000)。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893.24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从2021年3月9日起至被告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驳回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1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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