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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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7221.39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