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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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625执恢240号 王国放、张玉梅: 我院受理的你与王红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0日作出的(2008)郸民初字第1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王红荣于2021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2008)郸民初字第110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本院将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特此通知 执行员:王宁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房金祥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