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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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至博机械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湖南中汇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至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支付货款266000元及违约金(计算办法:以26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6元,由被告湖南至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