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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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的经济损失35959.30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的经济损失22608.0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陈某、张晋煜、张先阳、钱贵芳共同负担1167元,***负担250元,***负担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1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负担204元,***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