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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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格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7478538.51元、代理费156694.75元; 二、青岛格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18年8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3082552.02元,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代垫款项7478538.51元为基数按照每月0.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代垫款之日止); 三、青岛格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8年8月30日的违约金为5583899.75元,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违约金以未付代垫款项及代理费总额7635233.2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代垫款及代理费之日止); 四、青岛格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7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54元,由青岛格瑞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