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21执19号之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成都银行65×××61_

C100CNY账户内存款CNY1404143.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赵江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雪梅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赵江联系电话:083763××××2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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