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21执19号之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成都银行65×××61_ C100CNY账户内存款CNY1404143.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赵江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雪梅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赵江联系电话:083763××××2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