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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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7251.14元,并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2427.98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元,诉讼保全费1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