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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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定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423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伍太忠: 被执行人吕文忠、陈平敏: 申请执行人伍太忠与被执行人吕文忠、陈平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42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偿还借款30000元、承担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71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于2022年1月内支付完毕,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结案处理,现通知如下: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本院(2021)黔0423执875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于2021年7月6日结案。 审判员宋颖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卢荣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