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322.05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21年4月6日为10,472.34元。自2021年4月7日起以本金38,322.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清偿时止;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负担146元,被告***负担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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