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天城投集团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天城投集团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币339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