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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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457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波,贵州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黔森,贵州承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8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保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415.24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6月0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阳支行账户62×××00_1的存款528.50元,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支行账户24×××21的存款454.50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1年06月07日起至2022年06月07日止)。2021年06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贵A×××××号长安牌车辆(首封、无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06月16日起至2023年06月15日止)。2021年06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工行贵阳广九支行账户62×××58的额度36432.24元(实际冻结64.5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6月22日起至2022年06月21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自行解冻、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84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457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