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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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分别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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