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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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1执保283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固阳天顺矿业有限公司、营口瑞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天顺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大连凯天蜡业有限公司、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欣、范微、邵晨、侯素媛、范明生(被执行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天顺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汇全稀土实业(集团)固阳天顺矿业有限公司、营口瑞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天顺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大连凯天蜡业有限公司、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欣、范微、邵晨、侯素媛、范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2483105.0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保全完毕。至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长孔祥政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姜廷伟 |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