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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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903.2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890.24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鉴定费4100元,共计5382元,由原告***负担161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82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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