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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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沩山湘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亮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沩山湘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湖南沩山湘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250000元(已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止,后段利息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湖南沩山湘茗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