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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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19526.8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8元,减半收取计2794元,由***、青阳县盛公山金多金属矿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54.3元,***负担1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