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903民初74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

代理人刘延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4月**日

开庭日期2021年5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原告;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截止2020年12月23日,被告已共欠利息13216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系出借人,被告系借款人。被告***以家庭经营的形式从事汽车运输生意,被告因经营业务需要,于2012年3月23日向原告借到现金100000元。被告取得借款后,于当日亲笔签写借条给原告保存,并口头承诺,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利息给原告,同时承诺,如原告急需用钱时,可打电话通知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给原告。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答辩称借款从始至终都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应支持。

查明事实被告***因做汽车运输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于2012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两个月,未约定利息。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出借款项,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但被告抗辩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对超过诉讼时效是认可的,原告又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主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凌锋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燕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7-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