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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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903民初74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 代理人刘延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4月**日 开庭日期2021年5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原告;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占用费给原告。截止2020年12月23日,被告已共欠利息13216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系出借人,被告系借款人。被告***以家庭经营的形式从事汽车运输生意,被告因经营业务需要,于2012年3月23日向原告借到现金100000元。被告取得借款后,于当日亲笔签写借条给原告保存,并口头承诺,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利息给原告,同时承诺,如原告急需用钱时,可打电话通知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给原告。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答辩称借款从始至终都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应支持。 查明事实被告***因做汽车运输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于2012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两个月,未约定利息。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出借款项,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但被告抗辩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对超过诉讼时效是认可的,原告又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主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凌锋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燕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