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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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申请人纪春华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 对被申请人朱希全名下农机具液压耙贰台、趟地犁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止,以上查封的物品,由被申请人朱希全、徐芹二人保管及使用,不得变卖、毁损。 案件申请费607.00元,由被申请人朱希全、徐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