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 无锡五洲龙盛商业有限公司 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双方的租赁合同己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 二、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五洲龙盛商业有限公司租金1901424.66元。 三、驳回无锡五洲龙盛商业有限公司要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无锡五洲龙盛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取回在租赁物业中的电梯、扶梯;驳回其要求无锡五洲龙盛商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2万元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9508元,由龙盛公司负担84899元,八佰伴公司负担146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八佰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