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5854.5元(截止至2021年1月29日),本息合计50854.5元; 二、被告***继续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27%标准计算,支付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