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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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70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身份号码:)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9648M)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85979.93元(以4168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已产生56771.5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前款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已产生29208.4元);3、承担本案受理费670元、执行费118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021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执行通知书第一项:由被执行人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机关登记备案的执行内容。 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同年3月25日,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7831.93元。申请书执行人据条领取相关案款86649.9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1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