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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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