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 金湖丰羽纺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湖丰羽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齐鲁化纺有限公司货款137715元及利息(以137715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0元、申请保全费120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239元,由被告金湖丰羽纺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