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案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京0491民初8072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2月**日 开庭时间 2021年3月**日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以上共计10000元。 答辩意见 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于2017年3月进行取证,至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被告系公益使用,没有侵权故意,图文来自网络,文章中有免责声明。三、原告所称侵权图片与被告使用的图片不相符,非同一张图片。四、原告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主张赔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后可行使诉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设立是依民政部门批准设立。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及数量:1张摄影作品(编号:12259042) 作品权属: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 拍摄日期:2000年2月2日 侵权取证时间:2017年3月16日 侵权地址:微信公众号“盛仁军团” 使用时间:2014年8月1日 账号主体名称: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 作品使用方式:《【中医养生】中医养生歌谣》文章配图 其他事实:1.原告确认被告已停止侵权,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2.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告邮寄维权函,邮寄信息显示由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籍洪艳签收。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电子原图信息、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作为确认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获得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与涉案摄影作品基本一致的图片作为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已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告邮寄维权函,有公司的具体名称、具体图片、侵权地址等,可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积极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此外,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维权函签收另有其人,因此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原告擅自从事著作权管理活动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授权书获得作品相关著作权利,行使相应的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认为原告擅自从事著作权管理活动,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主张公益使用行为,本院认为被告在使用该作品时虽有公益使用目的,未依法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公益使用免责缺乏相应的法律适用依据,故对此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被告亦未提交涉案图片市场参考价格,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 总额 600元 受理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判员刘邢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范雅晴 书记员赵江飘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